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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凤莲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年02月06日 21:22      浏览: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91行初458号
原告蒋凤莲,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6楼。
负责人王普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真亮,四川君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凤莲诉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凤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凤莲承担。
审 判 长 范 聪
人民陪审员 李 蔚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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