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702行初89号
原告徐介荣,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燕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珍,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虎鹿镇厦程里村。
法定代表人单凯权,镇长。
出庭负责人胡振南,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宇晗,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乔,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阳市虎鹿镇燕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虎鹿镇燕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忠明,村主任。
原告徐介荣诉被告东阳市虎鹿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东阳市虎鹿镇燕山村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正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介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撤诉案件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唐旭庭
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代书 记员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