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行初206号
原告张玉杰,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梁芹,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杰,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原告梁芹之夫。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政务区民泰路318号。
负责人李良港,男,局长。
主要负责人邢念武,男,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赵勇。
委托代理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章丘市广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李家埠路口北。
法定代表人时顺福,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仕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梁芹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玉杰、梁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张玉杰、梁芹负担。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李经波
人民陪审员 张连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月
书 记 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