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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凯与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2年04月07日 06:33      浏览: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1104行初1号
原告:崔凯,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崔凯因不服被告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中,原告崔凯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凯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崔凯负担。
审 判 长  乔 雪
审 判 员  张晓双
人民陪审员  刘 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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