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闽0112行审6号
申请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首占新区广场南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品官,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州市菜淘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上洋村浦东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营。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长市监行罚字[202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没款50215.1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认定,被执行人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小程序“菜淘鲜生”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执行人在采购其所销售的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日,被执行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452.57元,违法所得215.19元。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改正,并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5.19元;3、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0215.19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长市监行罚字[202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长市监行罚字[202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申请人经催告后于法定期内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福州市菜淘淘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长市监行罚字[2020]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违法所得215.19元,罚款50000元);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国富
审 判 员 陈天鹏
审 判 员 陈祥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吓梅
书 记 员 冯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