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523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茌平区文化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王泽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聊城甄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区杜郎口丁刘村。
法定代表人:蔡洪梓,经理。
主要负责人:孙小雅,实际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茌人社监字[2020]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聊茌人社监罚字[2020]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拒不按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聊茌人社监令字[2020]第003号)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聊城甄子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月14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聊茌人社监罚字[2020]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聊茌人社监罚字[2020]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袁保昌
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