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闫凤勇,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白山市。1996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凤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吉06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凤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闫凤勇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7月28日以(2021)吉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闫凤勇与被害人邴某(殁年38岁)离婚后仍有交往并有经济往来。后闫凤勇因多次欲与邴某复婚遭拒等原因,对邴某心生不满、反复纠缠,还要求邴某将此前交往中其借给邴某的钱款返还。2019年12月10日晚,闫凤勇看见邴某的朋友高某从邴家所在的单元门走出来,闫凤勇又数次电话、微信联系邴某未果,认为与邴某复婚无望,遂产生杀害邴某之念。次日7时许,闫凤勇携带尖刀至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小区邴某家楼下单元门蹲守,伺机作案。7时30分许,闫凤勇见邴某走出单元门,遂持刀捅刺邴某的头部、胸腹部、腰背部等处,致邴某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闫凤勇作案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闫凤勇处提取的其作案所穿的毛衣,从现场附近提取的闫凤勇的手机等物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单、离婚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闫凤勇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证实闫凤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孙某、李某、高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闫凤勇作案所穿的毛衣上检出被害人邴某的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和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闫凤勇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凤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闫凤勇因情感纠纷而蓄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刑终16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凤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雨
审判员 余淼
审判员 郑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