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执3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沈伟平,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沈伟平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4刑初113号 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责令沈伟平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二千一百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沈伟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伟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伟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沈伟平与案外人沈某、于某共同所有的坐落在路桥区【权证号:浙(2016)台州路桥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沈伟平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伟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款项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4执3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汪 东 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执 行 员 张 帆
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