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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宣喆等李才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2022年12月08日 08:38      浏览: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执3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9号汇鑫商务广场1幢2001-2006室。

   法定代表人:周蒋辉。

被执行人马宣喆,女,1977年09月1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李才永,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宣喆、李才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4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马宣喆、李才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41469.96元及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违约金。案件诉讼费420元、执行费5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马宣喆、李才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宣喆、李才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宣喆、李才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马宣喆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马宣喆、李才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宣喆、李才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均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4执3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洪  明  生

 

              二O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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