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清,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会昌县麻州镇湘江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姚平,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祖元,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原审被告会昌县麻州镇人民政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江西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7.5元,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9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滔
审 判 员 曹美娟
审 判 员 施国伟
法官助理 李 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