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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弘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28日 22:3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弘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中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1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蒋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弘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中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连云港弘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顾 韬
审判员 许俊梅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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