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4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84号(秦水名邸)1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丰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山大道379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愿,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6号丽水康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玉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思思,湖北今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才,湖北今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亮,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现羁押于湖北省琴断口监狱。
二审上诉人武汉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湖北丰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9)鄂民再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谢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蒙蒙
书记员黄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