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西,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许文英,女,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刘海西之妻。
委托代理人左春敏,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原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顺德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娟,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莎莎,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管理局(原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南羊市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袁庆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闻严,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原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新华南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郝亮,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敏,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海西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管理局、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行赔终2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11月19日下午在本院第二法庭组织询问活动。再审申请人刘海西的委托代理人许文英、左春敏,被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莎莎,被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闻严,被申请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东郭村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郝亮、委托代理人郭志敏均到庭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海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觅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