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涛,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晶,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审 判 员 张代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范怡倩
书 记 员 牛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