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民申7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烨境,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祥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江路北侧静兰独秀苑一区1栋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彭银妹,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文烨境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祥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2民终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烨境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文烨境除了代祥帆公司收过两笔货款共计3700元以外,其余货款均从未收过,原审判决以文烨境收过两笔货款而认定全部货款都是文烨境收取错误。2.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文烨境并非本案买卖合同当事方,相应货款不是文烨境结算,而是祥帆公司与超市结算。3.文烨境向法院申请调取东泉大统发超市、大平家佳用超市、东泉朝阳购物中心超市等超市与祥帆公司付款信息,原审法院未予调取错误。4.文烨境只是送货员,涉案货物款项均已由超市直接和祥帆公司结清,原审法院未追加相关超市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烨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捷
审判员 黄文臻
审判员 韦荣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