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SOCIETED’ELASTOGRAPHIEIMPULSIONNELLEPOURLESSYSTEMESDEMESUREDEL’ELASTICIT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
授权代表:罗航·桑德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邵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
一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
再审申请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弹性测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凯尔公司)、一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弹性测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弹性测量公司是申请日为2000年3月13日、公开日为2002年4月3日、专利号为ZL00805083.X、名称为“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3月15日。二审判决错误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争议特征确定为“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未将该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未以涉案专利说明书为依据解释上述争议特征,切割了上述两个步骤与权利要求上下文的逻辑关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在切变波发出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通过接收到的超声回波对其进行观察”不能解释为“同时观察”,其主要技术特征为切变波的传播。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切变波的产生”及其类似的表述仅为“切变波的传播”的一半,并未记载“切变波发出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进行观察”。涉案专利的技术原理是利用超声波观察切变波传播获得其在人体器官中的传播速度判断人体器官(如肝脏)是否病变,超声回波是观察手段而非观察对象。海斯凯尔公司生产的“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原理是利用超声波回波来检测切变波的速度,根据传播速度判断粘弹性介质(人体器官)是否病变。二审判决认定“观察”的对象是超声波回波,无法获得切变波的传播速度,超声波的传播速度是切变波速度的300倍左右,切变波激发同时接收超声波回波,此时接收的超声回波尚未能反映切变波对观察区域的粘弹性介质的影响,得不到有效的观察信息,故对争议特征“同时观察”的解释将导致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无法实现。二审判决对争议特征“全部接收”的解释与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相悖。将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变成考验能量转换器的效率,或者大量接收没有观察价值的超声回波,该解释不是涉案专利的创新点,不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二)争议特征“同时观察”与“全部接收”的正确解释。1.关于“同时观察”。争议特征“同时观察”在权利要求1中的前文为“该方法中包括一个传播观察步骤”;后文包括两个步骤:即“将一连串至少10束超声压缩波以每秒100到100000束的速率发射到被观察的介质”“实时检测并记录粘弹性介质中反射粒子对每个超声波束所产生的回波,这些回波对应于被观察介质的相继图像。”涉案专利说明书列举的实施例记载“观察相位的超声压缩波束最好正好在切变波发射之前”可知:发射超声压缩波束是观察步骤的一部分,最好在切变波传播之前发射超声压缩波;接收超声回波在切变波发射之后的传播期间完成。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作出的第33675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3675号决定)中指出,“同时观察”指在切变波传播的时间段内使用超声压缩波进行观察。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是对粘弹性介质进行检测时,不在切变波传播期间使用超声压缩波进行观察,无法利用切变波对粘弹性介质施加的影响来观察其弹性及最终成像。2.关于“全部接收”。该争议特征应理解为“在切变波传播期间,检测并记录在切变波的影响下,观察区域中的粘弹性介质中反射粒子对每个超声波束所产生的回波”,不包括“检测并记录未受切变波传播影响的粘弹性介质中反射粒子对每个超声波的回波”。该特征属于权利要求1所述“一个传播观察步骤”中针对“观察区域”的切变波传播观察步骤的其中一个步骤。权利要求1所述实时检测并记录粘弹性介质中反射粒子对每个超声波束所产生的回波,是针对其“观察区域”的每个超声压缩波束所产生的回波,其未要求对观察区域之外的回波全部进行记录。从说明书列举的实施例可知,涉案专利并不排除发出在切变波传播期间用于观测的超声波外,还可以发射额外的超声压缩波,该回波即便被接收,记录也无意义。从涉案专利发明目的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涉案专利的观察区域仅针对肝脏区域,对于在肝脏器官与探头之间的皮囊部分的回波并不需要检测和记录。此外,二审判决认定弹性测量公司的关联公司回波检测公司(以下简称回波公司)的ZL03819132.6专利(以下简称在后专利)发明点是为了解决“同时观察”的技术缺陷,改为“延后观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海斯凯尔公司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5日、专利号为ZL200910235731.3、名称为“超声无损检测粘弹性介质弹性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海斯凯尔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27205号决定)并未认定海斯凯尔专利的观察方式属于“延后观察”,该专利仍然为“同时观察”。二审判决对涉案专利发明人相关文献和专利产品辅助理解、用产品来限缩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明显错误。即便作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依据,也需要严格注意其对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否出现P波不意味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二审判决认定的方案,而只能表明专利权人产品在显示弹性图时选择的起始时间点是从t0时刻开始。根据公知常识,P波是纵波,切变波是横波,两者完全不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未提到任何P波,涉案专利技术原理仅观察切变波的传播,P波的传播不是实现涉案专利目的的手段,也非说明书中的任何技术特征。(三)二审判决错误分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举证责任,将非法证据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并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错误。被诉侵权产品存在较大被修改的可能性,且硬件主板电路可能被修改。海斯凯尔公司先后变更关于硬盘开盘鉴定的意见、不同意就弹性测量公司公证取证的设备进行鉴定以及无法说明两电子元器件分别与切变波、超声波对应的依据等。海斯凯尔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鉴定报告中使用的产品及其图纸存在非法性。海斯凯尔公司掌握电路板的电路结构,应由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判决采信海斯凯尔公司单独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单方提供的型号为FT-B-003-007的FibroTouch-B型超声诊断仪作出的鉴定结论错误。2018年11月1日的勘验结果不可信,故不能采信其鉴定结论。况且,二审判决将海斯凯尔公司专利认定为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错误。(四)争议特征“全部接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比对。根据海斯凯尔公司自认,即便采信2018年11月1日的勘验笔录,海斯凯尔公司与争议特征“全部接收”相对应采用的技术方案为“部分接收”。正确解释争议特征“全部接收”,也仅接收观察区域的超声回波,而非所有回波,故海斯凯尔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部分接收”与争议特征“全部接收”相同。即便按照二审判决关于争议特征“全部接收”的解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部分接收”与争议特征“全部接收”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构成等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海斯凯尔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准确客观认定涉案专利“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技术方案正确,弹性测量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涉案专利的客观技术事实,应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对海斯凯尔公司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认定正确。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弹性测量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审查期间,弹性测量公司提交了四组证据:第一组:海斯凯尔公司申请号为201710650202.4等24份发明专利说明书节选,拟证明上述专利与涉案专利的技术原理、效果相同;第二组:海斯凯尔公司申请号为201510142419.5等12份发明专利说明书节选,拟证明弹性测量设备相关参数(如超声波发射或接收起始时间)可以修改;第三组:海斯凯尔公司等申请号为200910235731.3等5份发明专利说明书节选,拟证明在切变波发射的同时或之前,超声波已经发射并接收,使用了“同时观察”特征。第四组:海斯凯尔公司申请号为201510790828.6等18份发明专利说明书节选,拟证明海斯凯尔公司的产品使用互相关处理对数据进行计算。
海斯凯尔公司对弹性测量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第二、三、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本院对弹性测量公司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弹性测量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专利说明书节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与本案海斯凯尔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即: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技术特征的解释;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确定;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包括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1.一种成像方法,使用切变波观察所含粒子(5)反射超声压缩波的漫射粘弹性介质(1),在该方法中,弹性切变波在粘弹性介质中产生,通过至少一个超声压缩波观察遭受所述切变波的粘弹性介质(1)的位移,其特征在于,通过将具有低频脉冲形式的激发施加于粘弹性介质上以产生切变波,该低频脉冲的中心频率f在20到5000Hz之间,持续时间在1/2f到20/f之间,该方法中包括一个传播观察步骤,在此期间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这些点形成了一个至少沿着第一轴(x)延伸的大体上连续的观察区域,该切变波传播观察步骤包括:将一连串至少10束超声压缩波以每秒100到100000束的速率发射到被观察的介质;实时检测并记录粘弹性介质中反射粒子对每个超声波束所产生的回波,这些回波对应于被观察介质的相继图像;在所述的方法中还包括一个随后的图像处理步骤,在此期间,如此获得的图像在稍后的时间里,至少要经过相继图像之间的互相关处理,以确定在观察区域中的每一点处从粘弹性介质的位移和应变中选出的运动参数,用这种方法以获得一连串表示在切变波传播的影响下粘弹性介质运动参数演变的图像。”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记载:“一种成像装置,它使用切变波观察所含粒子反射超声压缩波的漫射粘弹性介质(1),该装置包含用于在粘弹性介质中产生弹性切变波的激发装置和用于通过至少一个超声压缩波观察遭受所述切变波的粘弹性介质位移的捕获装置(CPU、Ti、Ei、Mi),其特征在于,激发装置(2)适于将具有低频脉冲形式的激发施加于粘弹性介质,该低频脉冲的中心频率f在20到5000Hz,它的持续时间为1/2f到20/f,以及捕获装置(CPU、Ti、Ei、Mi)适于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这些点形成一个至少沿第一轴(X)延伸的大体上连续的观察区域,所述捕获装置适用于:将一连串至少10束超声压缩波以每秒100到100000束的速率发射到被观察的介质,实时检测并记录粘弹性介质中反射粒子对每个超声波束所产生的回波,这些回波对应于被观察介质的相继图像;所述装置还包括图像处理装置(CPU,SDSP),它适于在以后的时间里,至少通过图像之间的互相关处理观察装置获得的图像,以确定在观察区域中的每一点处的从粘弹性介质位移和应变中选出的运动参数,用这种方法以获得一连串显示在切变波传播的影响下粘弹性介质运动参数的演变图像。”
(一)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
关于“同时观察”的解释。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及说明书内容明确限定了“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含义,指超声波对切变波观察时机的限定,即发出切变波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进行观察。弹性测量公司对利用超声回波进行“观察”并无异议。根据权利要求1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至少包括传播观察步骤及随后图像处理步骤。传播观察步骤包括:发射超声波到被观察的粘弹性介质和实时监测并记录超声波所产生的回波。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此期间(即切变波的传播期间)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这些点形成了一个至少沿着第一轴(x)延伸的大体上连续的观察区域”。权利要求16也限定了“捕获装置(CPU、Ti、Ei、Mi)适于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这些点形成一个至少沿第一轴(X)延伸的大体上连续的观察区域。”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通过将具有低频脉冲形式的激发用于粘弹性介质上以产生切变波……该方法中包括一个传播观察步骤,在此期间观察切变波同时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这些点形成了一个至少沿着第一轴延伸的大体上连续的观察区域。”发明方法的较佳实施例记载“其中的捕获装置适于观察切变波同时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这些点形成一个至少沿第一轴延伸的大体上连续的观察区域。”具体实施方式记载“该装置包括一个靠着被观察介质的外表面摆放的声换能器……以便用于以低频脉冲的形式激发被观察介质的表面,以致在粘弹性介质中产生切变波……为了观察切变波的传播,因此使用靠着被观察介质的外表面设置的超声波探测器。该探测器沿着X轴发送超声压缩波的脉冲,该超声压缩波为那些通常用于回波描记术的类型……探测器可以包含换能器,用于同时发送它们的超声波脉冲……换能器以每秒100-100000束……的速率(……事实上探测器必须在新的压缩波发射之前,接收压缩波产生的所有回波)将连续的超声压缩波束发射到介质。观察相位的超声压缩波最好正好在切变波发射之前开始。”由上可知,本院在二审判决中将权利要求1中“同时观察”技术特征解释为“在切变波发出的同时通过接收到的超声回波对其进行观察”并无不当。其次,第33675号决定指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此期间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结合权利要求1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同时观察”指在切变波传播的时间段内使用超声压缩波进行观察。从超声弹性成像原理可知,“观察”必然要在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传播时间段内进行,否则无法获得切变波影响下的粘弹性介质运动参数的演变图像,也无法获得切变波传播速度,无法实现发明目的。因切变波激发时间确定,故超声波对切变波的观察不存在“提前观察”,观察的时机通常是“同时观察”或者与之对应的“延后观察”。将“同时观察”解释为“观察”,“同时”将无限定作用,使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既包括“同时观察”,也包括“延后观察”,不当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第33675号决定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解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不矛盾。再次,弹性测量公司的关联公司在后专利系针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产生的技术缺陷提出的改进方案。在后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涉案专利PCT申请阶段的国际公布文本W00055616号专利文件存在的技术缺陷为:当超声波换能器用于通过机械振动产生低频冲击时,换能器是移动的,而参考系并非固定的,使用一种本专业人员熟知的技术补偿该位移,这种解决方案具有许多缺陷,该技术缺陷是由“同时观察”导致。说明书发明内容记载“借助这些特点,本发明可提出一种很好控制时间和振幅的低频振动或应力装置。准确地了解位移可在最佳条件和最短的时间内补偿振动器的相关位移。”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明显的是在同一时间,将低频信号发往振动系统,最好是在刚刚开始采集超声波之后……在振动器相应位移补偿步骤中,两个超声波采集之间的组织切片的位移d(z,t)可参照换能器的位置测量。在换能器不动的时候,试验测量的位移与绝对位移相同。相反,当换能器用于产生低频波时,要考虑到换能器的位移,因为试验测量的位移不再与绝对位移相同。测量位移减去振动器的准确的位移,以便获得绝对位移。”由此可以佐证,涉案专利采用的观察方式为“同时观察”,在后专利为解决其缺陷,将观察方式改为“同时观察”加上“运动补偿”。在后专利可以佐证本院在二审判决中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解释并无不当。最后,在后专利采用的运动补偿方式仍具有技术缺陷,海斯凯尔专利提出了“延后观察”的技术方案。海斯凯尔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中国专利(即在后专利)……在进一步利用数据进行计算之前,需要补偿该运动。该装置通过位置传感器来检测超声波换能器触头的运动,从而对探头运动进行补偿。这种方法虽然能够解决参考点运动问题,但是运动的补偿需要增加额外的计算时间,同时需要安装位置传感器,增加了系统的复杂性和成本。”海斯凯尔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记载“本发明根据所施加的低频振动的持续时间,待检测介质厚度、硬度等参数,选择一个时间段,在该时间段内,低频振动产生的弹性波仍在介质内部传播,而发射超声波的触头已经停止或接近停止振动。由于该时间段内超声波的探头可以看做是不动的,因此可以认为该时间段内采集到的超声波数据的参考点是静止的。利用该时间段内采集的超声波信号进行后续计算,可以无需进行超声探头运动补偿,因此能够减少计算时间,同时由于不需要位置传感器进行探头运动检测,也可以降低系统复杂性和成本。同在后专利公布的超声弹性测量装置和方法相比,本发明在无需位置传感器部件的情况下,实现了同样介质弹性测量的功能。通过节省部件,本发明还降低了装置复杂性和成本。”由上可佐证,涉案专利采用的观察方式为“同时观察”,在后专利的观察方式为“同时观察”加上“运动补偿”,海斯凯尔专利采用的观察方式是“延后观察”。此外,从第27205号决定的内容看,海斯凯尔专利最主要的发明点就是针对在后专利中的需要安装位置传感器并进行运动补偿运算的方式进行改进,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完全不同的能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体现为“延后观察”技术特征,该特征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故“延后观察”与“同时观察”技术特征不同。况且,2017年5月26日,弹性测量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846号案开庭过程中,弹性测量公司自认“我们说的同时,是指发出切变波的同时发出超声波,以便同时进行观察。”综上,本院在二审判决中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理解为在切变波发出的同时通过接收记录的超声回波对其进行观察,并无不当。
关于“全部接收”的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了“将一连串至少10束超声压缩波……发射到被观察的介质,实时检测并记录……每个超声波束产生的回波。”涉案专利说明书第6/9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明确记载了“事实上探测器必须在新的压缩波发射之前,接收压缩波产生的所有回波。”该“全部接收”技术特征是指对于发出的每一个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个超声波的回波,不存在发出一个超声波,换能器不对其进行接收的情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限定切变波的超声回波的记录与观察区域之间的关系。鉴于权利要求1的文字明确使用了“每个”的限定词,说明书亦有“接收所有回波”的明确记载,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该限定条件。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明确、清楚地记载“全部接收”技术特征,故“全部接收”技术特征的解释应为对发射的超声波束产生的每一个回波都要进行接收。
综上,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其他证据的佐证,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观察”应指超声波对切变波观察时机的限定,即发出切变波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进行观察;“全部接收”是指对发出的每一束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束回波。本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涉案专利为“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技术特征的解释并无不当。弹性测量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错误解释争议特征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确定问题
首先,2018年11月1日,海斯凯尔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过程中,海斯凯尔公司已通过示波器向各方当事人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波形图像,并解释了各颜色波形代表的意义,该三种波形也是其产品介绍中“硬度值的测定──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图示标注的相关内容,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观察、接收的原理未曾更改。其次,2019年5月25日,海斯凯尔公司单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鉴定,显示的示波器监测结果,在切变波激发信号激发时,所述回波并未同时开始记录,两者相差大约20ms。延后时间(20ms)与记录超声回波信号(50ms)时间比约为40%。因此,被鉴定物超声诊断仪在激发切变波后约20ms,开始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属于“延后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显示在FibroTouch-B型号产品启动一次弹性检测时,通过示波器监测超声波束发射和超声波束回波记录信号,在超声波发出后,其回波并未同时开始记录,被记录的回波占全部发射波束的5/7,属于“部分接收”已发射超声波束的回波。该司法鉴定委托事项虽系海斯凯尔公司单方委托,但其所依据的硬件说明、产品手册与海斯凯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内容一致。况且,海斯凯尔公司在一审技术比对时,除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解释外,对将其超声诊断仪核心电路板E超板的原理框图予以披露,海斯凯尔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还记载了硬件电路的电路板局部图片,可以清晰看到接入测试的三个点J6、J9和U3附近的电路模块。最后,2017年5月26日,弹性测量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846号案开庭过程中,海斯凯尔公司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延后观察+部分接收”技术特征进行了举证。综上,本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延后观察+部分接收”技术特征,是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当。弹性测量公司关于本院采信海斯凯尔公司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错误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的问题
涉案专利“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其作用机理为“在切变波发出的同时通过接收到的超声回波对其进行观察”“对于发出的每一束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束回波”,实现的技术效果为完整地观察并记录切变波在粘弹性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其作用机理为“确保采集到的超声波数据的参考点是静止的,进行计算时可以无需进行超声探头运动补偿”,实现的技术效果为可以减少计算时间并降低系统复杂性和成本,两者手段、功能、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本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无不当。
弹性测量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存在较大被修改的可能性、硬件主板电路可能被修改。鉴于弹性测量公司提出的是一种可能性,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缺少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此期间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实时检测并记录粘弹性介质中反射粒子对每个超声波束所产生的回波”两个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海斯凯尔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中日友好医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弹性测量公司关于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弹性测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钱小红
审 判 员 李 嵘
审 判 员 江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海珠
书 记 员 吕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