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邱县叶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龙腾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露中,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炎,安徽省六安市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鹏,安徽省六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霍邱县叶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海园林公司)因诉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六安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6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聂振华、审判员袁晓磊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2月18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叶海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被申请人六安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炎、陈绍鹏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叶海园林公司申请再审称,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不需要协调的前置程序。一、二审法院认为未经协调就不能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责令六安市政府受理叶海园林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六安市政府辩称,叶海园林公司以“补偿畸低”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系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不服。叶海园林公司在未经协调的情况下申请六安市政府进行复议,六安市政府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叶海园林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海园林公司对《S310霍邱至众兴××公路××工程××段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在未申请协调的情况下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六安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叶海园林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予受理,一、二审判决对叶海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叶海园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霍邱县叶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唐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