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森,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洪涛,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金森诉被申请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7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金森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金森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森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岸乔
书记员李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