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8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芝华,男,汉族,1950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杨芝华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终7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芝华申请再审称:(一)南川征告〔2012〕3号文载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和迁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应该公开该条规定的法律依据。(二)重庆市政府应该公开渝府地〔2008〕45号、〔2011〕1560号、〔2013〕58号、〔2013〕1706号、〔2014〕561号、〔2014〕676号、〔2015〕1845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的批文。(三)重庆市政府应公开110千伏石纂变电站是否达到国家安全距离标准的信息。杨芝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杨芝华要求重庆市政府公开的信息,其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重庆市政府据此告知杨芝华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并无不当。故重庆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合法,杨芝华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杨芝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芝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乐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朱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