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奉恩寺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得证,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武海东,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飞,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焕,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海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2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张玲玲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燕
书记员杨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