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果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易平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薏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铁牛街1号勇拓洋楼。
法定代表人:冯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川,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迪锋,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勇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勇拓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800号民事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重庆勇拓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勇拓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叶 欢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胡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