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终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庚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梓元岗15号首层至三层广州市柏丽皮具城第303-3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江志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章节四公司(CHAPTER4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纽约市伍斯特大街12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达西J.贝利,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春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F。
法定代表人:王琼。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白武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梓元岗路15号广州市柏丽皮具城第33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顺其。
上诉人广州市庚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节四公司(CHAPTER4CORP.)、被上诉人厦门春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态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市白武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武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3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庚寅公司上诉称:请求驳回章节四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应当由侵权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一审被告白武士公司和庚寅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而且部分销售实体店在广州市白云区内,侵权所在地也是广州市白云区,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二、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级审理。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知识产权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因此即使本案诉讼标的为101000000元,也不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仍然应该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即使本案有重大影响,也应当报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明显错误。
章节四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商标(“Supreme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含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前,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侵犯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Supreme及图标识”)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Supreme”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平台及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章节四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4.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章节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0元,以及章节四公司为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000,000元。5.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等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章节四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设计、生产潮流服饰、运动装备和配件的美国公司。“Supreme”是章节四公司旗下品牌,由章节四公司设计师及创始人詹姆斯·杰比亚(JamesJebbia)先生于1994年创立。“Supreme”品牌的经典标识,“”(“Supreme及图标识”)也是由詹姆斯·杰比亚先生于1993年创作完成并于1994年4月9日投入商业使用,是章节四公司特有的标识,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Supreme”品牌主打滑板、街头和青年文化,主要产品包括各式服装、鞋帽、滑板及配件等。在中国,章节四公司通过Supreme品牌与耐克(NIKE)、鳄鱼(LACOSTE)和路易威登(LOUISVUITTON)、VANS和川久保玲(CommedesGarcons)推出了众多联名产品,广受欢迎,而Supreme与路易威登(LOUISVUITTON)的联名产品更是掀起了抢购狂潮。随着企业形象、品牌热度在中国的不断提升,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开始之前,章节四公司及Supreme品牌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章节四公司最早于1994年5月24日在美国注册了“SUPREME”商标,在中国,章节四公司也一直积极申请注册“Supreme”系列商标。早在2014年3月4日,章节四公司就在第25类的服装、鞋、裤子等商品上申请了第14108746号“”商标(“Supreme及图商标”)。但是因为他人恶意提出异议,该商标直到2020年1月21日才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Supreme”名称和“Supreme及图标识”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操纵他人注册案外人美纽有限公司(USNYCINC,“案外人一”),并从案外人一处获取了第17075841号“”商标(“SupremeNYC商标”)的使用授权。由此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开展了SupremeNYC品牌的运营,并生产、销售了大量带有“Supreme”、“Supreme及图标识”的箱包产品(“仿冒产品”)。在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之间,庚寅公司负责仿冒产品的生产供货,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负责仿冒产品的销售。2018年5月20日,案外人一从第三方英美品牌国际有限公司(UK&USBrandsLimited)处受让取得“SupremeNYC商标”[第18类,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行李箱、背包、钱包(钱夹)等]。该商标由“NYC”图标和“Supreme”文字组成,其中“Supreme”文字抄袭自章节四公司的商品名称,“NYC”图标抄袭自美国著名的球队纽约城足球俱乐部(NewYorkCityFC)的徽标“”。而事实上,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案外人一均不享有“SupremeNYC”标识的商标权。2018年6月,春态公司与案外人一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获得了“SupremeNYC商标”的许可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7年3月13日止。春态公司在天猫开设了一家名为“OXUS旗舰店”的店铺,用于销售仿冒产品。白武士公司在天猫开设了一家名为“tomasmaier箱包旗舰店”,用于销售仿冒产品,白武士公司并在武汉、广州开设有多个“tomasmaier”箱包专卖店,销售仿冒产品。春态公司销售的仿冒产品的发货地与白武士公司销售的仿冒产品的发货地一致,都来源于广州市柏丽皮具城,章节四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春态公司销售的仿冒产品也由庚寅公司生产供货。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SupremeNYC”商标的样式进行了彻底的改头换面,将“Supreme”文字放大突出,将“NYC”图标缩小并放置于右上角使之看上去极像注册商标“”标识,或者直接将“NYC”图标省去,并整体配以与章节四公司商品装潢完全相同的色彩、构图、字体,使其成为与章节四公司“Supreme及图商标”以及章节四公司商品名称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仿冒标识”),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突出使用。2020年1月21日,章节四公司在第25类的服装、鞋、裤子等商品上申请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但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此后并没有停止之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继续在与服装、鞋、帽商品类似的箱包等商品上使用与章节四公司获准注册的“Supreme及图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仿冒标识,极易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使用与章节四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Supreme及图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这部分不正当行为,随着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Supreme及图商标”的核准注册已转化为商标侵权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侵犯了章节四公司“Supreme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恶意,严重损害了章节四公司的商誉。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实施的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章节四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章节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章节四公司亦为制止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大量的调查费、翻译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庚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驳回章节四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本案部分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广州市内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二审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章节四公司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本纠纷的性质为侵权之诉,根据上述地域管辖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告住所地来看,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从侵权行为地来看,章节四公司主张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庚寅公司分工合作,共同侵权,具体为庚寅公司负责生产供货,春态公司、白武士公司负责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章节四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供货地在广东省内,被诉销售行为既包括网络平台销售,也包括实体店销售,其中网络平台销售的供货地包括广东,白武士公司开设的销售实体店之一在广州,章节四公司亦在佛山、肇庆等地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商品,据此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内。再根据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分析,本案原告章节四公司为美国公司,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诉讼请求的标的为101000000元,金额较大,章节四公司主张其请求保护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知名度高,因此本纠纷在广东省辖区具有重大影响。按照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庚寅公司的管辖异议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章节四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根据章四节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本案中一审被告白武士公司和庚寅公司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辖区,对此上诉人庚寅公司亦不持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被上诉人章节四公司为美国公司,诉讼请求标的为101000000元,已超过1亿元,属于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涉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实行级别管辖符合相关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庚寅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晏 景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