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周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伊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任建国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发布《长沙市岳麓区柏家洲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搬迁补偿方案实施通告》(以下简称《实施通告》)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23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1月20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进行了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任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正懿,被申请人岳麓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伊妮、王乐军到庭参加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任建国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是长沙运贸总公司职工,是案涉公房承租人,有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及其维稳处的文件等证据可证明。(二)虽然长沙运贸总公司已破产并注销,但案涉房屋应属公司剩余财产,并未灭失,故不影响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诉权。(三)长沙运贸总公司改制过程中,因第80栋公房无法分割出让,故而导致再审申请人未获得产权证,存在历史原因。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长沙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岳麓区政府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本案并非征收拆迁而是环保整治搬迁,岳麓区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文件依法发布《实施通告》,内容和程序并无不当。(二)再审申请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长沙运贸总公司已破产并注销,企业改制时已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对公房承租人进行了补偿,该公司已不存在公房承租人。(三)根据摸底调查时的现场照片及开庭笔录中的陈述等,案涉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岳麓区政府于2018年8月31日发布《实施通告》,告知岳麓区政府决定开展柏家洲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治理搬迁工作,并将搬迁范围、摸底调查及搬迁补偿具体程序等事项予以通告。再审申请人以其是搬迁范围内长沙运贸总公司的公房承租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实施通告》。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本院调查的情况,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系长沙运贸总公司案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长沙运贸总公司主管单位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及其维稳处盖章的文件,含义不明,经释明,再审申请人亦未能提交其公房承租人身份得到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认可的凭据。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再审申请人以案涉房屋的公房承租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不足,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其确系案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另行主张。
综上,任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任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艾涛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媛
书记员张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