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徐灵,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延长段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郝徐灵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终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徐灵以涉案《补偿决定书》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故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未包括产权调换房屋并无不当。从补偿决定书的内容看,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过渡费、搬家费、附属物补贴、货币补贴等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发现明显违法之处。考虑到涉案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及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经二审法院协调,征收部门同意进行产权调换,亦保障了当事人居住权。郝徐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徐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