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会香,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洪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文、高平,德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主任。
出庭负责人孟令芳,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会香因诉被申请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8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会香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会香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会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觅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