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3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合生,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晓华因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平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9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晓华申请再审称,12345市长热线的设置是为了让市民向政府投诉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宜。但王晓华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万福公寓井水污染的所有电话都被转到了昌平区政府,而昌平区政府不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造成万福公寓井水污染问题至今未有相关部门进行解决,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昌平区政府不具有直接解决王晓华提出的井水污染问题的法定职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该规定中明确了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权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因此,昌平区政府并不具有直接处理王晓华提出的井水污染问题的法定职责。王晓华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的虽然是井水污染的问题,但根据王晓华在一审中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的自述,其实质上是要求解决清洁用水入户的问题。昌平区政府将该投诉事项转交当地百善镇政府处理,百善镇政府在认定万福公寓没有正规手续,水电不受市政保障的情况下,通过牵引附近公寓水管的方式,为万福公寓解决了临时用水问题。昌平区政府的转办行为,系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权力系统内部运行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王晓华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晓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晓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中原
书记员 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