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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阁、胡金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年04月15日 11:47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3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凤阁,女,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凯军,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永杰,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风雷,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瑞琳,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凤兵,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文化路北城投集团大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梁惠民,该县县长。
再审申请人张凤阁、胡金、孙凯军、石永杰、张风雷、张瑞琳、石凤兵(以下简称张凤阁等七人)因诉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23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凤阁等七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伪造证据,2018年曹县(五期)棚改假借棚改之名,实际上是土地开发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制作和部分内容涉嫌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曹县老城中心片区(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文号:曹政发[2018]52号);审查并确认《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违法;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在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摸底调查并公示,就征收补偿方案召开会议纪要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后,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因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作出案涉征收决定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考虑到案涉项目已经实际实施,绝大部分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已经拆除,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被征收户造成重大损失,故一审法院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山东省曹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征收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二审对此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凤阁等七人提出案涉项目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案涉项目已纳入2018年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部门也出具了案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说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张凤阁等七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凤阁、胡金、孙凯军、石永杰、张风雷、张瑞琳、石凤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小玉
书记员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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