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群,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常斌,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登烈,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国群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政府)、重庆磁器口古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古镇管委会)房屋强拆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行终4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国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在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决定或通知的情况下将王国群房屋拆除严重违法。二审法院未调取王国群申请调取的证据违法。违建房屋查处只能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不能在征收过程中因不能达成补偿协议而认定违建来执法,否则是滥用职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王国群诉请确认沙坪坝区政府和古镇管委会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根据沙坪坝区政府举示的《磁器口街道办事处关于拆除磁器口金碧正街109号房屋的情况说明》,并结合古镇管委会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内容,能够证明涉诉房屋拆除行为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磁器口街道办事处(简称磁器口街道办)所为。王国群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关于责成属地镇街对影响重大规划实施的存量违法建筑实施快速强制消除的通知书》也载明,责成磁器口街道办拆除违法建筑。磁器口街道办作为沙坪坝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具有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能力。经一审法院释明,王国群拒绝变更被告,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综上,王国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国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昊权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乐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唐悄若
书记员李元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