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建宇,男,1941年1月7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平,北京华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侠,北京华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
再审申请人林建宇因诉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规自委)不履行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5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建宇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从来没有办理过抵押登记,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辩称的抵押登记的所有证据材料,否则就应当适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16.2条依职权更正登记的规定,依法予以更正。二审法院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或依法变更,将再审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产权抵押错误登记予以注销,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本案再审申请人林建宇诉请法院判决北京市规自委将林建宇所有的涉案房屋产权的他项权利抵押登记信息予以注销,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林建宇向北京市规自委提交了前述申请材料。林建宇提起本案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林建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建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小玉
书记员常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