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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兆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年04月15日 11:49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兆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内的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A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宗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璇,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兆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1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兆泰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钱小红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江建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海珠
书记员吕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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