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5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仓定勤,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曹路宝,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仓定勤诉被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苏09行初189号行政判决:驳回仓定勤的诉讼请求。仓定勤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苏行终5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仓定勤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仓定勤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盐城市政府作出涉案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1.涉案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依据不足,盐都区政府未对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2.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亦未对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3.未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且补偿方案内容严重违法。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程序违法。5.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做到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本院认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政府在征地批文未实施完毕的情况下,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盐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已确认违法。因该征收项目系中、小学地块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仓定勤案涉房屋已经协议拆除,故撤销该征收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且对仓定勤无实际意义。故盐城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仓定勤关于撤销盐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合法正确。仓定勤如对安置补偿协议履行有异议,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仓定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仓定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