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奇睿网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菜店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瑞,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市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奇睿网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睿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奇睿公司申请再审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与海淀区紫竹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紫竹桥街道办)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整顿无证无照开墙打洞专项行动”责任状的内部行政行为,其性质是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一切行法律后果应该由委托机关海淀区政府承担,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提审。
本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是海淀区政府是否是被诉行政复议适格的被申请人。奇睿公司不服紫竹桥街道办实施的行为,以海淀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紫竹桥街道办系海淀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故海淀区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北京市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奇睿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奇睿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海淀区政府与紫竹桥街道办签订了责任状,二者是行政委托关系,签署责任状通常被用于督促履责、落实责任,多数管理领域均可适用,并非属于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行政委托,故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北京奇睿网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北京奇睿网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