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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小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6月16日 16:3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楼小庆,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再审申请人楼小庆诉被申请人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江县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浙07行初317号行政裁定:对楼小庆的起诉,不予立案。楼小庆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浙行终73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楼小庆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楼小庆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本案。2.直接提审和判决确认浦江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浦江县城中村文溪村改造工程未办理合法征地审批手续,未征先拆,违反法律规定。2.楼小庆提供的证据材料《文溪征迁之役全面打响》可以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浦江县政府,故其是适格被告。3.楼小庆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浦江县政府以行政任务、动用警力等方式逼签。4.楼小庆诉浦南街道文溪社区居委会一案正在审理阶段,且在其提交拒绝腾空声明的情况下房屋仍被强拆。5.浦江县政府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府机关,无权决定、制定《文溪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更无权实施拆迁工作。6.有1100多位村民(超过被征收人数半数以上)签名捺印申请撤销《浦江县城中村改造聚集区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浦江县浦南街道文溪社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上述证据充分证明浦江县政府直接指挥、组织、参与违法征迁,浦江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浦江县政府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楼小庆以浦江县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虽然行政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为被告举证,但原告在起诉时亦当提供其所主张的行政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但从原审法院审查的情况看,楼小庆并没有证据证实浦江县政府直接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且从《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中村改造征迁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看,浦南街道办事处是城中村改造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亦自认对房屋拆除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楼小庆也已就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以浦南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因此,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楼小庆相关证据和起诉情况的基础上,裁定对楼小庆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楼小庆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楼小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楼小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蔚 强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诚轩
书记员邱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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