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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KPN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年04月10日 00:4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皇家KPN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鹿特丹市威廉敏娜码头123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西莫·伊巴位,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龙,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梁,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B栋7楼。
法定代表人: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菁,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强,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皇家KPN公司(以下简称KPN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KPN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理由是:
(一)关于涉案标准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来源于多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首先,涉案标准的“PDP上下文”定义了“信道”,“PDP上下文”与“信道”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因此PDP上下文的索引NSAPI能够用于标识信道。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到:“信道一词指的是一个逻辑信道,换句话说,是一个在源(发送端)和目的(接收端)之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发送路由。在过程中,多个信道可以在一个物理链路上存在”。KPN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PDP上下文用于路由IP分组,PDP上下文定义了MS的特定应用(发送端)和GGSN的特定接入点(接收端)间的路径,并且该路径在PDP上下文被激活的时间段内存在。因此,PDP上下文定义了一个源(发送端)和目的(接收端)之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发送路由,涉案标准中的“PDP上下文”与涉案专利的“信道”之间存在对应关系。NSAPI可用于识别由PDP上下文定义的信道。其次,二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间的对应关系。“对单个N-PDU逐一处理”依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专利所针对的现有技术中的一个问题是,在第一组数据包被转换成第二组数据包时,第二组数据包的数据段中存放的信息可能来自不同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这种情况下,需要在第二组数据包的数据段中引入子头段,以便区分不同信道的数据。由于子头段(即补充信息)的使用使得数据包的有用发送容量减少,所以导致传输效率的降低。涉案标准与本专利针对相同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专利使得第二组的每个数据段包含仅一个信道的数据。由此,不需要在第二组数据包中指明哪些数据属于哪个信道。相应地,在第二组的每个数据包中不再需要子头段,所以不会减少数据包的有用发送容量,从而提高了传输效率。为了使得第二组的每个数据段包含仅一个信道的数据,可以采用若干具体实施方式。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是:把来自(第一组的)相同信道的多个数据包的数据放到(第二组的)同一个数据包中(参见本专利图1、2)。由此,第二组的每个数据包包含仅一个信道的数据。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另一种实现方式是:对第一组的每一单个数据包逐一地进行处理。例如,把第一组的每一单个数据包转换成第二组的一个数据包,即“1到1转换”。由于第一组的单个数据包中的数据属于同一信道,所以由该单个数据包形成第二组的每一个数据包也包含仅一个信道的数据。根据涉案标准,SNDCP采用了以上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方式,即处理单个第一组数据包(单个N-PDU)并将处理结果存放在单个第二组数据包(单个SN-PDU)中,即逐一地进行处理。多个N-PDU(第一组数据包)如此被逐一地转换为多个SN-PDU(第二组数据包)。因此,涉案标准采用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二)关于涉案标准是否存在“识别装置”和“分信道缓存”,涉案标准是否包含“压缩每个要压缩数据包的数据段的处理装置”,涉案专利对于“压缩”及“缓存”是否具有先后顺序的问题,均与涉案标准是否存在权利要求23限定的“信道”和来源于“多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有关,因二审判决的逻辑前提不能成立。相应地,二审判决对上述问题的认定也是不正确的。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宇龙公司辩称,涉案标准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首先不存在所谓涉案专利的信道,PDP上下文和NSAPI不能对应信道。其次,关于识别装置特征也不相同,不是识别获得,是通过命令,不需要进行识别。再次,关于压缩和缓存顺序,在另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维持权利23时,专利权人陈述了权利23已经限定了第一组数据段数据在压缩过程后提供,基于禁止反悔的原则,涉案专利应当理解为存在压缩缓存顺序。请求驳回KPN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涉案标准是否采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技术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断涉案标准是否采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判断涉案标准是否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一)关于涉案标准是否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来源于多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的问题。
本案中,KPN公司主张涉案标准的N-PDU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第一组数据包,PDP上下文定义了信道,NAPSI是PDP上下文的索引,用于识别信道。
首先,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据此,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并无明确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限定的“信道”在本领域具有通常的含义,故应将其视为涉案专利的自定义词语。按照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即“‘信道’一词指的是一个逻辑信道,换句话说,是一个在源(发送端)和目的(接收端)之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发送路由。”涉案专利中的“信道”至少应当具备“在发送端和接收端之间存在一定时间的发送路由”的属性。同时,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以及附图,“信道”的发送端与接收端均应具有压缩和解压缩的功能,KPN公司对此也表示认可。而按照KPN公司PDP上下文对应信道的主张,即便MS能够被解释为源,GGSN也不等同于目的,因为GGSN不具备SNDCP压缩解压缩功能,因此KPN公司关于PDP上下对应信道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第一组数据包来源于多信道。而依据涉案标准第5.2节服务功能的图4“SNDCP模型”,对于多个N-PDU(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第一组数据包)的情况,涉案标准仅阐释了对每个N-PDU采用分别逐一(独立)处理的方式,并将压缩的数据填充到多个SN-PDU(相当于涉案专利的第二组数据包),涉案标准中并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多信道”。
另外,虽涉案专利在说明书中提及了对非多信道数据进行处理的情形,但这种情形并非涉案专利的实施例,而是为解决多信道处理时间延迟时采用的现有技术。KPN公司依此主张涉案标准落入其保护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KPN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相关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涉案标准是否存在“识别装置”及“分信道缓存”技术特征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记载,其限定的“识别装置”的功能在于“确定接收到的数据的信道”、存储装置的功能在于“分信道缓存要送到第二组数据段的数据,并向第二组(20)的每个段只提供一个信道(A)的数据”。但如上所述,涉案标准中既不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信道”,亦不存在来源于“多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标准并不包含涉案专利限定的“识别装置”及“分信道缓存”的技术特征的结论,并无不当。KPN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涉案标准是否包含“压缩每个要压缩数据包的数据段的处理装置”的问题。
本案中,KPN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对压缩的数据包是否包含头段并未作出限定,因此,无论涉案标准是否实际压缩了头段,只要压缩了相应的数据段即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故原审判决的相关解释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涉案专利说明书部分记载有“本发明提供支持将第一组10转换为第二组20的(发送)数据包。接下来的数据包21、22和23分别属于信道A、A和B。每个被描述的组10和20的数据包都由一个头段(或头)h和一个数据段d组成。借助于使用一个适合的压缩过程,数据包11到15(包括两端在内)被转换为数据包21到23(包括两端在内)。依据本发明,这涉及到对组20的(发送)数据包的数据段d只提供压缩形式的组10的(源)数据包的数据段d。换句话说,数据包11到15的头段h中的信息没被包括到数据包21到23的数据段中去。”上述文字记载于说明书的“示范实施例”部分,且亦明确记载有“图1用举例描述出”的文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上述文字记载为涉案专利的优选实施例。同时,涉案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有“在该已知的方法中,可能自于不同来源(信道)的第一组数据包被转化为能被经由一个(网络)信道发送的第二组数据包,与原数据包相关的信息被保存在第二组的数据段中,于是第二组的数据段包含有子头段,其中特别保存有被压缩数据段的长度和重组信息。这种已知方法有一个缺点,即比较大量的补充信息,即子头段,必须被发送。结果,第二组数据段的长度被有效地减少而数据包的有用发送容量减少了。对于较小的包长度这种影响更明显,这里潜在发送容量的比较大的部分被额外开销占据着。另外,在已知的方法中,在接收方数据段被解压缩之前,子头段必须和有用数据分开。这需要花费处理时间和处理设备(电路和/或软件)的额外处理步骤。如果该已知方法被用于经由包括中间站(交换机、交换点)的网络,在不同的源和目的地之间传送信息,该已知方法会进一步要求所有的中间站支持压缩功能”。涉案专利概述部分记载有“本发明的目标是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上述的和其他缺点,来提供一种采用数据压缩、转换第一组数据包的方法,该方法通过最佳利用第二组的数据段提供压缩数据的有效发送。依据本发明的方法的特征是,第二组的每个数据段包含仅一个信道的数据,要提供给第二组的一个数据段的数据被每个信道缓存。换句话说,在第二组中,只有一个信道的数据被组合到每个数据包的数据段中。这具有优点,特点是,不同信道的(压缩)数据被以不同的分开的数据包发送,因此在一个数据包中不必指明哪些数据属于哪个信道。因此从理论上,第二组的数据包能够被直接送到它们的目的地,而不必首先被解压缩。”依据上述记载,涉案专利对头段有头段和子头段的说法。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至少在压缩的第二组数据包中不包含子头段。而涉案标准基于其使用目的的要求,数据包在压缩中必须完整包含数据段与头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四)关于涉案专利对于第一组数据包的“压缩”及“缓存”是否具有先后顺序的问题
本案中,KPN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上并未明确限定“压缩”与“缓存”的先后顺序,且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实现亦不依赖于“压缩”与“缓存”的先后顺序,故涉案标准采用的先缓存后压缩的技术方案已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中字面上对于“压缩”、“缓存”的先后顺序,并无明确的限定。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KPN公司的相关陈述被生效的专利无效案件决定采纳,包括“即权利要求23中已经限定了当第一组数据段的数据要在压缩过程之后被提供给第二组的数据段时,这些数据将被分信道缓存。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内容。根据新出现的事实,涉案标准与涉案专利在此项特征上并不相同,一审判决依据上述记载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进行限缩解释,进而得出涉案标准不包含相关技术特征的理由正确。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限定的相关具体特征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皇家KPN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冠华
书记员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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