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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泽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行政管理(教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5月10日 00:48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泽泉,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部长。
再审申请人于泽泉因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泽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判令教育部颁发扣留的学位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教育部与高等学校并非上下级行政机关关系,法律、法规亦未规定教育部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学位的行为有行政复议职责。于泽泉可针对涉案高等学校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于泽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于泽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璐
书记员卫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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