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守荣,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张守荣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阳市政府)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浙07行初249号行政裁定:对张守荣的起诉,不予立案。张守荣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浙行终93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守荣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守荣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原审裁定对“起诉事项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本案中东阳市政府干预司法,不属于法院不受理的范围,且严重侵害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2.据东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回复称不受理立案、不受理申请执行,系按照东阳市政府的要求所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守荣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行为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张守荣诉称的东阳市政府行政干预司法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故张守荣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一审法院释明,张守荣仍坚持起诉。据此,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张守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守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