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9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晓春,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冯正霖,局长。
再审申请人伍晓春因诉被申请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用航空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8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伍晓春申请再审称:被诉复议决定以及原审裁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据此,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重新立案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伍晓春是因不服中国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对其子张卓然的招聘行为,向民用航空局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伍晓春复议请求事项属企业招聘行为,显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民用航空局以此为由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伍晓春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伍晓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伍晓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