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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铨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6月24日 00:57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振铨,男,193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再审申请人陈振铨诉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桐乡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浙04行初121号行政裁定:对陈振铨的起诉,不予立案。陈振铨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浙行终7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振铨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振铨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审或指定下级法院再审,撤销桐乡市政府桐政复字(20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答复,责令浙江省桐乡市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桐乡市规划建设局”)对《要求桐乡市规划建设局尽快落实房产被借拆除经济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作出符合规定的答复。陈振铨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桐乡市规划建设局故意将其赔偿请求按信访处理,剥夺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2.其房屋不是“私改”遗留问题,桐乡市政府和一、二审法院都认定为“私房改造历史遗留问题”,无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陈振铨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已查明,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1月16日向桐乡市规划建设局寄信,反映其家的房屋在1958年“城镇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政府借用,未归还部分应全部归还事宜。2011年1月24日,桐乡市规划建设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认为再审申请人要求落实房产被借拆除经济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依法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桐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桐乡市规划建设局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和承担复议费用。桐乡市政府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事涉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应通过落实政策途径处理,并非通过行政复议审查处理。再审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原审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桐乡市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因再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项涉及私房落政问题,故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就该事项申请复议,并进而对桐乡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振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振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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