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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6月20日 01:02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建强,男,汉族,1959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姣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静,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成功烘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文边村文坑路北侧3号。
法定代表人:麦婉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朱建强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番禺成功烘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建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决定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建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建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郎贵梅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泽宇
书记员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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