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志兰,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曾劲,区长。
再审申请人何志兰因诉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信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6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何志兰申请再审称:海淀区政府未严格落实信访接待日制度。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何志兰系对海淀区政府信访接待日制度建设等事项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别裁定驳回何志兰的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何志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志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秀丽
书记员耿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