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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义、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年06月30日 11:30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胜义等13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祝从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诉讼代表人:刘徐龙,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诉讼代表人:雍定龙,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文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胜义等13人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口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苏01行初217号行政判决:驳回张胜义等13人的诉讼请求。张胜义等13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苏行终19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胜义等13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胜义等13人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浦口区政府作出的36号《房屋征收决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二审法院认定浦口区政府作出的36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错误适用法律、法规;2.3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应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3.一、二审法院认为在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书面意见。由此认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公示及修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一、二审法院认定浦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征收补偿费用符合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36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一、关于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浦口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目的是为了“加快浦口区城市建设、推动城市发展、塑造周边良好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求雨山文化创意产业园核心片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且浦口区政府在一审时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2015年6月11日,浦口区多个部门组织召开的求雨山文创园项目公共利益论证会形成会议纪要,认为该项目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常土地需要,又防止不当或过度动用征地权,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因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关于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与计划。本案中,浦口区政府提交了《南京市浦口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关于下达二〇一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的通知》,且浦口区政府提供了规划部门出具的确认地块范围回函及附图、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项目范围图、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同意案涉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及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据此,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规划和计划。
三、关于案涉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按程序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时一并予以审查。本案中,浦口区相关部门已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于2017年6月1日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上述公示期内,张胜义等13人未对补偿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据此,案涉征收补偿方案的制订、论证、公示及修改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关于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根据浦口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案涉项目已经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确定项目风险为中风险,浦口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同意予以备案。同时,因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不足一千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符合《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浦口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五、关于征收补偿资金的问题。本案中,根据浦口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求雨山公司已经向征收部门浦口区拆管中心账户汇入拆迁款,结合求雨山公司对产权调换房源的调查以及江苏天元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产权调换房价格的评估,涉案征收补偿资金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要求。
六、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本案中,浦口区政府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当日发布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载明了征收决定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张胜义等13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张胜义等1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胜义等13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王晓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
附:再审申请人名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胜义,女,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茂文,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家春,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其山,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蓝贵祥,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庆华,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发兰,女,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家贵,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洪,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云,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从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徐龙,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雍定龙,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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