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新金,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文,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通,男,汉族,1957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丁文,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丁财,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大妹,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美英,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武,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丁飞,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丁银,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官,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利金,男,汉族,1948年5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庚,男,汉族,1934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水顺,男,汉族,1946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金顺,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中发,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木金,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英,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尤猛军,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唐登杰,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新华,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杜新金等19人诉被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建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闽01行初261号行政判决:驳回杜新金等19人的诉讼请求。杜新金等19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闽行终2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新金等18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新金等1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责令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依法改判。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一审审理过程中采用双重标准,偏袒福州市政府与福建省政府,同样是举证国务院有关意见,审理结果不同,同样是规范性文件,因主体不同一审结果认定不同。而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采用双重标准问题,不予纠正、改判;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致判决错误,二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复议第1项不属于福州市政府答复。法院应该判决福州市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是错误的。但是关于申请复议第1项属于福州市政府可以公开的内容,已经在一审中做了明确说明。另外,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复议第2、3项内容属于“咨询问题”,福州市政府可以不告知。事关案件的核心问题,一审法院如此认定,过于武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咨询问题”与“政府信息”如何区分,一审法院未做任何说明。同时福州市政府虽然拒不答复,但也是认定第2、3项属于政府信息。而且信息公开中“咨询问题”曾见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第二十四条,如果一审法院是以此认定信息公开申请的第2、3项属于咨询问题,那应该同时判决告知其他相应渠道,而非拒不答复。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福州市政府对杜新金等18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以及福建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杜新金等18人申请的第1项政府信息连江县东湖镇洋门村房屋征收补偿的资金来源及具体发放补偿数额,明显不属于福州市政府的制作的信息,福州市政府告知不属于其制作以及向连江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咨询,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的第2、3项政府信息属于对征收补偿标准的质疑和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故福州市政府作出的35号《告知书》与福建省政府作出的1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一、二审分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与上诉,亦无不当。
综上,杜新金等1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杜新金等18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王晓滨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清兴
书记员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