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贵山,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高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长林,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黎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长林,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开滦鲁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凯敏
书记员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