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6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黄家湖西路范家村田家公寓楼一幢二单元六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朗秋,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夏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佑军,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089号桃湖村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建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天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