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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2024年05月20日 11:04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无罪逮捕 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 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 、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 合因素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基本案情: 

   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申请称:检察机关的错误羁押致使其遭受了极大的物质 损失和精神损害,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付侵 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决定,并决定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登报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付被扣押车辆、被拍卖房产 等损失。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答辩称:朱红蔚被无罪羁押873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 法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已向朱红蔚当面道歉,并为帮 助朱红蔚恢复经营走访了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及向有关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广东 省人民检察院未参与涉案车辆的扣押,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朱红蔚未能提 供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证据,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予支持 ,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朱红蔚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 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 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 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朱红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 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7月 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 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 ×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1)朱红蔚之女朱某某在朱红蔚被刑事拘留时未满18周岁,至 2012年抑郁症仍未愈。(2)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由朱红蔚任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来未参加年检。(3)朱红蔚另案申请深圳市公安局赔 偿被扣押车辆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朱红蔚无证据证明其系 车辆所有权人和受到实际损失为由,决定驳回朱红蔚赔偿申请。(4)2011年 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粤 高法〔2011〕382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 谈会纪要》。该纪要发布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可据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 家赔偿决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 ;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广东 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广东省人民检 察院向朱红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红蔚的其他赔偿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朱红蔚于2011年3月1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广 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朱红蔚被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 ,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 的赔偿决定,应以作出本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即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 162.65元为赔偿标准。因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应按照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 均工资标准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875天的赔偿金142318.75元。朱红蔚被 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 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 项决定应予维持。朱红蔚另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导致其 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自2005年朱红蔚被羁押以来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朱红 蔚之女患抑郁症未愈,以及粤高法〔2011〕382号《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的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 50000元。朱红蔚提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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